享用公共医疗服务的资格和权利
享用公共医疗服务
一般而言,不论是香港市民或游客,任何人均可在香港享用公营医疗服务,分别只在于所缴付的费用。公营医疗服务并非“免费”,但费用可在某些情况下获减免(参考“公营医疗服务减免缴费安排”)。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医院及门诊服务的收费可分为下列三类:
1. 向符合资格人士征收的公众收费;
2. 向非符合资格人士征收的公众收费;及
3. 私家收费。
向“符合资格人士”征收的费用远低于向“非符合资格人士”征收的,而私家收费则是三类收费中最高。这三类收费分别以“公众收费-符合资格人士”、“公众收费-非符合资格人士”及“私家收费”列于政府宪报。
香港特区政府一贯的政策是为“符合资格人士”提供获大幅资助的公营医疗服务。
医管局界定“符合资格人士”为:
- 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7章)(*)所发香港身分证的人士(若该人是由于获准入境或逗留而获签发香港身分证,而该准许已逾期或不再有效,则不包括在内);
- 身为香港居民的11岁以下儿童;或
- 医管局行政总裁认可的其他人士。
任何人并非“符合资格人士”则被界定为“非符合资格人士”。
*“身份证”是指根据第177章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面载有“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