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老
法例
現時,香港並沒有針對虐老個案制定相關法例。不過,社署在「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2003年12月發出,2006年8月修訂)中,列出了處理與虐老相關個案的法例。
身體虐待
-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例如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第1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9條)、普通襲擊(第40條)等)
- 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法庭可發出強制令,以保護任何人免受其配偶、前配偶、同居關係的另一方及親屬的暴力對待。
侵吞財產
-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例如盜竊罪(第9條)、搶劫罪(第10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第17條)等)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例如偽造(第IX部)、作出虛假證明和冒充他人(第X部))
性虐待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例如強姦(第118條)、猥褻侵犯(第122條))
然而,現時未有法例處理與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及遺棄長者的個案。
至於安老院舍,目前則有法例規管院舍的組織和架構(參考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條例》、第165章《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但這些法例並不旨在保護長者免受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