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處理虐待長者(虐老)的個案,法例亦沒有定義何謂「虐老」。
2003年12月,社會福利署(社署)發出「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修訂本於2006年8月發出)。根據指引,「虐老」是指傷害長者福祉或安全的行為,或因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長者的福祉或安全遭受傷害。不過,有關定義既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法律含意。
社署將虐老歸納為以下六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