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事宜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於1987年4月1日起實施,向不再需要資助的公屋租戶減少房屋資助。根據政策,住戶如在租住公屋住滿10年或以上,便須每兩年申報全家入息一次。
由1997年6月26日起,此措施已擴展至中轉房屋住戶。
不申報入息的公屋住戶須要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不申報入息的中轉房屋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暫准證費(另加差餉)。而家庭總收入超過有關資助入息限額的住戶,則須按實際情況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以下住戶可獲額免申報入息:
- 所有家庭成員年滿60歲或以上;
- 全家領取綜援;或
- 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
繳交雙倍或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如家庭淨收入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有關的資助入息限額,可按情況申請繳交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或原有租金/暫准證費。如入息下降屬於永久性質,例如有家庭成員刪除戶籍、逝世等,或因增加家庭成員而致家庭總收入不超過資助入息限額,繳交附加租金/暫准證費的住戶可申請立即寬減租金/暫准證費。
自2001年1月23日起,公屋住戶如在各項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下,通過入息及資產評審,並符合個別政策所需的條件,獲得批准寬減而繳交原有或倍半淨額租金/暫准證費(另加差餉),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多久,均會即時受「公屋住戶資助政策」規管;他們的應繳租金/暫准證費水平須要每兩年檢討一次。房屋署會於到期檢討前一年要求住戶申報家庭入息,以釐定住戶來年應繳付租金/暫准證費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