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事宜

屋邨管理扣分制

扣分制在2003年推出,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衛生的不當行為;在2006年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

扣分制目前涵蓋28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程度,被扣3、5、7或15分。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累計扣除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你可瀏覽房屋署的網頁,或致電房委會熱線(2712 2712)了解扣分制的基本資料。不當行為的例子包括噪音滋擾、亂拋垃圾等。

按扣分制扣除的分數,將由觸犯有關不當行為當日起計有效兩年。在這兩年內,遭扣除的分數不會因租戶轉換戶主或刪減家庭成員戶籍而提早撤銷。如租戶在分數有效期間因受重建等情況而調遷單位,其在原居單位遭扣除的分數,將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中轉屋住戶遷往公屋時(例如透過公屋輪候冊),其在中轉屋單位遭扣除的分數,亦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隨著有效期屆滿,遭扣除的分數將會失效,並會從住戶的總扣分內扣減。

租戶如遭扣分,戶主及其所有成年家庭成員將獲通知,以提醒他們立刻行動,避免重犯。除非受非自願調遷(如重建)影響,任何住戶若按扣分制被扣分,會遭禁止透過邨外或邨內調遷安排,申請另一個或更佳/更大的單位。

當遭扣除的分數在兩年內累計達16分,房委會可根據《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1919A條,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住戶的租約。租戶可就該遷出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房屋條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20條)。

由2006年1月1日起,因扣分制或違反其他租約條款而被房委會終止租約的前住戶,在租約終止當日起計兩年內,不得透過公屋輪候冊申請公屋。他們重新申請時,房委會亦不會把較佳的單位(以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而言)編配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