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事宜

租金援助計劃

租金援助計劃(租援)於1992年9月1日推出,以寬減租金方式,援助有暫時經濟困難的公屋住戶及中轉房屋持證人。合資格者可獲寬減一半租金。

《公營房屋政策》乙部第二章列明以下的申請資格:

    1. 長者家庭(即全部家庭成員年滿60歲或以上)總收入低於輪候冊入息限額70%,或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8.5%(房委會將不時檢討有關規定)。

    2. 戶主/持證人及所有名列於租約/暫准租用證內的家庭成員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3. 現居單位的面積不超過其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但現居住於改建一人單位,並成功申請自動編配的住戶,即使其單位面積超過最高編配標準,亦視為符合申請資格。

    4. 申請人的家庭並沒有領取包括租金津貼在內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

    5. 居住於新大廈類別(和諧式大廈及由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轉作租住公屋用途的單位和屬於1992年或以後才建成的樓宇)的住戶,必須(a)入住單位滿二年,或(b)因租金檢討下受加租影響,或(c)因家庭狀況劇變而導致入息下降,方可申請租援。

    6. 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在遷往新建單位或翻新單位後,可即時申請租援。

    7. 房委會會每年覆核租援戶的資格,以決定是否繼續批出租援;倘若租援戶的家庭收入增加,須主動通知房屋署,以便覆核是否仍然符合資格。

    8. 接受調遷的租援戶可獲發搬遷津貼,並可在新租約下免租一個月。惟一個月免租期並不適用於他們的舊租約。如住戶拒絕調遷,他們可留居原址,但將不會再獲發租援。

除寬敞戶外,屬長者家庭、家有殘疾成員的住戶及所有居於舊式大廈的租援計劃受助人,可獲豁免遷至租金較廉宜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