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因工受傷
因工受傷及有關補償
大部分有關因工受傷及其補償事項均由《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監管。
如僱員因工作遇上意外、或在執行工作期間遭遇意外,而導致受傷,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若然僱員在下列情況受傷,該僱員將被視為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受傷,而僱主亦需負上賠償責任:
- 僱員以乘客的身分乘搭其僱主操控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方(如該僱員為公共交通工具之乘客則例外);
-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由直接路線在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
-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 / 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在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如僱員在香港以外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傷或死亡,而其僱傭合約是在香港與僱主訂立,以及有關僱主是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則該僱主亦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的賠償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需要負上補償的責任:
- 有關的傷害並不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不阻礙該僱員在正常的工作中賺取全數工資;
- 有關傷害是僱員自己故意做成;
- 有關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源自的傷害(包括《僱員補償條例》中所訂明的職業病),僱員向其僱主作出虛假聲明,指稱自己從未有受該等傷害;或
- 有關傷害是直接歸咎於僱員對毒品或酒精上癮,而該傷害並不導致僱員死亡或嚴重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另外,就《僱員補償條例》之任何法律程序而言,在證明到該僱員所承受的傷害是歸咎於其嚴重及故意行為失當,或者該僱員故意加劇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的傷害,任何就該傷害之賠償申索將會被拒絕。